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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9/09/03  |  浏览量: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国内动态
 

  失信行为较多的主要原因在于失信成本太低。从信用理论的体系来评,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直接导致信用风险的急剧升高,欺诈现象频发,各种各样的失信行为随之而来,二是失信处罚力度不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罚金数额较少,震慑力不足。

因此,政府午要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交给市场主体自行判断,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通过联合惩戒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提高震慑力。但要严格明确联合惩戒的界限和程序,避免出现过度惩戒,侵犯隐私权等问题。

总体来讲,信用立法是当前社会所需要的,主要用于明确规范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界限问题,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使用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要求部署,2019年8月30日,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主持召开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指导,司法部、人民银行及相关行业部门、地方政府、高校、信用服务机构代表等60余人参加座谈交流。会议研究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部门起草稿)》,围绕信用立法的积极进展、基本问题、立法目的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代表表示,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社会各界立法意愿迫切,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会议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随后印发实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求“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2018年6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2019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各地方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快推动信用立法、提升信用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会议指出,加快推动信用立法,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法高度关注,近几年全国“两会”相关建议提案不断增加,全社会对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的呼声不断高涨,各地方各部门信用建设实践迫切需要出台上位法,加强法治支撑,这些均对加快推动信用立法提出了现实要求。

  会议强调,信用立法已具备了广泛共识、坚实基础、充足条件和积极进展。目前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市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已有26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中包含信用条款,为信用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实践基础。实践证明,较为完备的信用法治体系,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社会信用法的制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的关键一环,具有标志性、突破性的意义,要加大力度对重点难点问题列清单、做专题、深入研究,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立法草案文本,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按程序依法依规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法规司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信用中国|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