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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严格限制采取“停产、停业”措施
发布时间:2019/10/24  |  浏览量:  |  来源:信用吉林  |  专栏:国内动态
 

新华信用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余蕊 陈崛翔)《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23日向社会公布。条例强调,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条例要求,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根据条例,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信用吉林|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