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清单(2019年版)》共列入事项131项,相比《清单(2018年版)》减少了20项。
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有5大项,第4项为“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具体描述为: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在许可准入类(十)金融业中,其中第63项: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具体描述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含机构许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
在许可准入类(十)金融业中,其中第65项: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
具体描述为:
信用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应符合相关条件
在许可准入类(二十一)其他中,其中第129项:
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依法限制或禁入相关行业
具体描述为:
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禁入相关行业
在许可准入类(二十一)其他中,其中第130项:
特别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限制或禁入相关行业
具体描述为:
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近期正式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
《清单(2019年版)》在保证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减和优化了管理措施,丰富了信息公开内容,整个清单更加成熟完善,以清单为主要形式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一是纳入“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取消各地区自行编制发布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23个,“全国一张清单”体系更加完善。二是及时纳入新设立的措施,增列部分符合清单定位的措施,进一步丰富地方性措施,确保合法有效准入措施全部纳入。三是放开一批有含金量的措施,移出部分不符合清单定位的措施,持续推动缩短负面清单长度。四是公布清单措施主管部门,完成清单事项统一编码,为实现“一目了然、一网通办”奠定基础。五是广泛听取并吸收有关部门、各地区、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清单更加全面准确反映市场主体的诉求和期盼。
《清单(2019年版)》共列入事项131项,相比《清单(2018年版)》减少了20项。清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放宽,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