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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信用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受上市公司债券欺诈发行影响 承担连带责任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9/05/20  |  浏览量:  |  来源:  |  专栏: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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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4日下午,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了16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起诉称,五洋公司发行“15五洋债” “15五洋02”两只公司债券,因无法按期兑付回售部分的本息,构成违约。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洋公司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故请求五洋公司偿付债券本息,并要求法定代表人陈志樟,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首例信用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受上市公司债券欺诈发行影响 承担连带责任成被告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受理条件、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损失计算”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方五洋建设认为,是否应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与否,由法院审查确定。被告方陈志樟的代理人,当庭代表陈志樟向全体债券持有人作了诚挚的道歉,并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而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8月11日。被告方德邦证券认为,由于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指出,认为德邦证券参与五洋建设欺诈发行是没有依据的,德邦证券是作了尽职调查与注意义务的,德邦证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德邦证券的承销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方的损失计算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在诉讼上只能选一,在司法实践上,并无让承销商承责的案例。而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6年4月27日和2017年8月11日。

  被告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告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都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庭,双方没有调解。部分投资者、浙江证监局等机构工作人员旁听了本次庭审。案件将择日宣判。

  据杭州中院表示:截至目前,杭州中院共受理该系列案件104件,此为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全国第一案,本次庭审涉及首批16名原告,涉案金额超过2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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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全国首例信用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受上市公司债券欺诈发行影响 承担连带责任成被告

  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能给所有中介机构以警示,不要在利益面前迷失了自我。作为资本市场的把关人和参与者,券商、律所、会计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投资者权益的守门人。这就要求中介机构要切实认识到资本市场存在的风险,在尽职调查、为上市公司出具真实、客观的报告,对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负责,这也是中介机构的职责所在。

  近几年,监管部门也在持续加大了审计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先后对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采取了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此前,已有多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被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比如,根据2018年度审计机构基础审计程序(函证)专项检查结果,证监会对11家会计师事务所及29人次注册会计师分别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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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五洋集团网站信息显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62年。前身为浙江上虞沥东手工业社,先后经历浙江上虞沥东建筑工程公司、浙江上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发展阶段,1999年改制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洋集团是浙江省市场化经营最早的建筑企业集团之一,国内领先的工程建设总承包一站式服务提供商,具备工程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等建筑全产业链服务能力,以承建“高、大、精、尖、新”工程著称,五洋的安全经营理念和品牌形象,五洋的人才储备、施工装备和技术、管理机制在市场上赢得广泛赞誉。

  五洋集团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多项资质。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建筑、房产、酒店旅游、物资贸易、能源开发以及金融、高科技投资等多个领域。下辖分公司、子公司和业务机构50余家,覆盖了全国大部分省市。

  企业所获荣誉1000余项,包括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最大500家企业集团、中国承包商60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建筑业标杆企业、浙江省建筑强企、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绍兴市建筑强企、绍兴市建企航母;鲁班奖、钱江杯、白玉兰杯、扬子杯、长城杯、巴渝杯以及全国钢结构金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等。

  据公开资料显示,截止2018年8月14日,五洋集团违约金额达14.64亿元,目前集团被多地法院多次纳为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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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背景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8年1月18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年7月10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五洋建设存在:(1)以编制2012-2014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2)以2013-2014年度虚假财务文件发行债券,致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3)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变更中介机构信息。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

  对此,中国证监会作出对五洋建设及其董事长陈志樟等相关责任人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并对陈志樟采取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处罚。

全国首例信用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受上市公司债券欺诈发行影响 承担连带责任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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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