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是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之后第三个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规章,也是上海第一个全面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的政府规章。
新《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三大类,并作了具体列举。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资格资质信息。良好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失信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信息。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满18周岁的个人信息不得纳入平台。
规章明确了不同主体的信息查询程序:行政机关查询,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查询信用信息的工作领域;强调查询信息应当遵循合理、相关原则,不得查询与管理事项无关的信息。保障社会查询,要求市信用中心应当向社会提供多渠道的便捷查询服务;查询公开信息的,无需提交相关材料;查询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等材料。促进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用服务机构对于信息查询的便利化有更高的要求。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批量查询服务等适应其业务需要的查询方式。
规章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措施与惩戒措施。突显守信受益,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和单位,依法开设绿色通道,或者在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充实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单位,依法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等;对于失信个人,还可以依法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规章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名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市场强制退出措施。
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期限届满,市信用中心应当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