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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诚信度明显提升 “黑名单”效果显著
发布时间:2018/07/16  |  浏览量:  |  来源:  |  专栏:国内动态
 

  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实施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开营改增试点等情况。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纳税人诚信度明显提升,“黑名单”惩戒效果显著,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也取得良好效果。不过,近期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税收征管不规范的现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强调,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地税要加强合作,禁止收取“过头税”。

  A级纳税人稳中有升

  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总局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实行并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据了解,根据税务总局2014年7月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部门依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等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分为A、B、C、D四级。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表示,据统计,2015年度全国主管税务机关共对符合条件的892万户企业进行了纳税信用评价,评出A级纳税人70.2万户,占7.9%;B级纳税人539.7万户,占60.5%。

  韩国荣介绍,从统计数据来看,2015年度A级纳税人稳中有升,人数较2014年度增加4.9万户,占比上升0.3个百分点。这反映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的政策效应和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升税法遵从度的效果初步显现。

  “B级纳税人比例则从2014年度的72.1%下降至60.5%,仍是纳税人主体,符合制度设计。”韩国荣表示,本次评价大幅提升了评价指标自动采集率,同时采用基于指标层级数据交互的国地税联合评价模式,也就是说,评价结果根据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评价指标综合得分确定,评价结果更为全面、客观、公正。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度D级纳税人数量略有增加,占比从2014年度的7.6%上升至9.3%。“由于‘D级评价保留2年’的规定,其中大部分D级纳税人为2014年度保留的D级评价,仅有约2%的D级纳税人为2015年度新增。”韩国荣解释称,从这个角度看,2015年度D级纳税人整体上呈现减少态势。

  据了解,除发票领用、绿色通道、跨区域同等税收待遇、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优先获得信用贷款等多项针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外,今年3月1日,税务总局在全国推行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使后者不仅节省了购置扫描设备的费用,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为助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5月1日起,将此项措施推广至B级纳税人,近七成纳税人将获得便利和实惠。”韩国荣表示。

  “黑名单”制度显成效

  2014年10月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也就是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税务部门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主体的纳税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推动税收管理创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据介绍,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2 279件,其中,偷税案件1 245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15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49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752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31件,其他类型案件187件。

  据了解,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实施严格的税收管理措施,包括将其纳税信用直接判定为D级、限量供应发票、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报送资料等。“不少企业因担心受到惩戒、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主动补缴欠税。以浙江为例,“黑名单”制度运行以来,企业主动补税金额已达41.8亿元。”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文月寿称。

  2014年12月,税务总局还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央行等20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将“黑名单”信息全部提供给这些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公安部门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443人次;海关总署对已在海关注册的36家企业进行实地核查,1家被降为一般信用等级,4家被通关锁定;全国总工会已取消了1户“黑名单”企业法人代表的劳模资格;网信办通过200家主流网站对“黑名单”信息进行公布。

  文月寿表示,“此外,国家发改委、保监会、证监会、文明办、央行等部门均及时采取了相关的惩戒措施,初步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记者了解到,自2015年第四季度起,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重点解决了案件公布标准不统一、案件公布审批程序繁琐、案件信息推送滞后、案件公布和联合惩戒责任主体不明确及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使税收执法更公平合理。修订后的办法已经于今年4月16日公布,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救济制度,为能及时清缴税款、滞纳金与罚款的部分案件当事人提供取消公布、停止惩戒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文月寿称。

  税收征管有待规范

  2015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发布,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指引。今年以来,税务总局把贯彻落实《方案》作为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同等重要的“一号落实工程、一号督查事项、一号考核任务”,统筹谋划、凝心聚力狠抓改革落实。

  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程俊峰介绍,今年一季度,税务总局先后推出了一批影响面较大、关联性较强的改革举措,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中包括:推行办税便利化改革,整合国税地税办税资源,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

  程俊峰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贯彻落实《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税务部门要用落实《方案》的成果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到位。”

  不过,今年一季度,全国营业税收入逆势上涨,达到5 680亿元,同比增长14%,剔除营改增转移收入影响后,同比增长16.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分析后认为,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部分地税部门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一些地方税务部门打着“确保5月1日营改增全面铺开后不留隐患”的旗号,突击清缴欠税。

  对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4月18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财税部门要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问题。通知指出,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4月征收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通知还提出: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由国务院对相关省政府予以问责。”通知还强调,应加强国税地税合作。5月1日后,一些需要补缴的营业税税款应按规定补缴,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