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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8/08/01  |  浏览量:  |  来源:  |  专栏:省内动态
 

  为规范信用修复管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为白城市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白城市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发布。

  《办法》明确,信用修复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失信主体主动申请,谁认定失信行为、谁负责办理信用修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各类法人以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的信息使用期限,可以重建信用。

  《办法》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此外,《办法》还重点明确了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流程,为助力失信行为主体重塑信用,对已产生的不良信用提供有效的手段和渠道。

|201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