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用动态  >  省内动态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罚违法企业
发布时间:2018/07/16  |  浏览量:  |  来源:  |  专栏:省内动态
 

  白城市环保局上个月向白城经济开发区宝鸿木业厂法定代表人杨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罚环保违法企业。

  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白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未在限期内办理环评手续。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白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该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叁拾叁元;二是责令停止建设,接受整改;三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