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12016]33号)和《荣成市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关于“袭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税务局、县法院就失信被执行人和企业,A、D级纳税人开展联合惩戒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和企业。
税务局公布的D级纳税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
各科室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企业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
5.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二)D级纳税人
1.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2.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三、其他事宜
各科室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通知,确保依法依职权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本通知下发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草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