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解读《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2017年11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5号)(以下简称《方案》),现针对方案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起草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突出位置,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在顶层设计和支撑条件基本完备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呼唤和群众需求,紧步快走,抓紧抓好。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8日组织召开了贯彻落实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改革性文件视频会暨媒体通气会。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明确政务诚信建设要突出做到“六重六加强”,即重示范、重记录、重督导、重惩戒、重考评、重教育,加强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加强PPP领域诚信建设、加强招投标诚信建设、加强招商引资诚信建设、加强地方政府债务诚信建设、加强街道乡镇诚信建设。
二、《方案》的起草过程
国务院指导意见出台后,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发改委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并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57个中省直相关部门意见,针对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在“信用吉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履行了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程序,经省政府审定后出台了《方案》。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对全省政务诚信建设提出总体实施要求,并明确分三个阶段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三项基础建设,完善四项制度,健全三个工作机制,推进六大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三项基础建设
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相对薄弱的实际,《实施方案》明确:一是强化政务信用信息“清单”基础建设。实现政务诚信清单化管理。在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省、市、县三级“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等联合奖惩四张清单。二是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政务主体履行职责情况,重点将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工作情况纳入政务主体信用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纪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逐步公开。三是加强政务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
(二)完善四项制度
为保障政务诚信建设长期、持续推进,《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完善制度体系。一是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规范格式针对在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二是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三是建立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利用我省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全面整合全省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的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四是强化信用监督制度建设。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同级人大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三)健全三个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突出“联合”和“统一”的指导思想,突出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服务体制,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信用决策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要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基础上,以涉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二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落实《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政务领域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三是建立健全政务信用权益保护机制。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禁止采集的信息。同时,要求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
(四)推进六大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重点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和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
2017年11月18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解读《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2017年11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5号)(以下简称《方案》),现针对方案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起草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突出位置,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在顶层设计和支撑条件基本完备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呼唤和群众需求,紧步快走,抓紧抓好。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8日组织召开了贯彻落实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改革性文件视频会暨媒体通气会。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明确政务诚信建设要突出做到“六重六加强”,即重示范、重记录、重督导、重惩戒、重考评、重教育,加强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加强PPP领域诚信建设、加强招投标诚信建设、加强招商引资诚信建设、加强地方政府债务诚信建设、加强街道乡镇诚信建设。
二、《方案》的起草过程
国务院指导意见出台后,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发改委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并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57个中省直相关部门意见,针对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在“信用吉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履行了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程序,经省政府审定后出台了《方案》。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对全省政务诚信建设提出总体实施要求,并明确分三个阶段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三项基础建设,完善四项制度,健全三个工作机制,推进六大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三项基础建设
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相对薄弱的实际,《实施方案》明确:一是强化政务信用信息“清单”基础建设。实现政务诚信清单化管理。在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省、市、县三级“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等联合奖惩四张清单。二是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政务主体履行职责情况,重点将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工作情况纳入政务主体信用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纪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逐步公开。三是加强政务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
(二)完善四项制度
为保障政务诚信建设长期、持续推进,《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完善制度体系。一是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规范格式针对在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二是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三是建立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利用我省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全面整合全省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的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四是强化信用监督制度建设。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同级人大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三)健全三个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突出“联合”和“统一”的指导思想,突出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服务体制,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信用决策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要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基础上,以涉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二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落实《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政务领域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三是建立健全政务信用权益保护机制。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禁止采集的信息。同时,要求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
(四)推进六大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重点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和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
2017年11月18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