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社会,面子时代,亲朋好友找你做银行贷款担保人,面薄如你,本是出于好意为他人担保,结果一不小心失了征信。
近日,深感委屈的赵某来到通化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立案工作人员倾诉他为好友贷款做担保人,结果产生了不良征信,在此期间他并未接到某银行通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今年办理信用卡被拒,才发现其因该贷款担保导致征信有不良记录,后赵某多次联系该银行,提出异议并要求其删除征信不良记录,均被拒绝,赵某遂向法院起诉。
赵某在得知法院目前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时表示愿意参与调解,立案工作人员遂将其起诉相关材料交给调解员金珍玉同志。金珍玉同志在调解中发现在2008年12月14日案外人李某、王某与该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赵某与该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对借款人李某、王某所借款项进行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本案中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李某和王某及赵某未偿还贷款,该银行亦未在保证期内要求赵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赵某的保证期限已过,该银行因自己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了程序上和实体上对赵某享有的保证债权。赵某从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再是担保人身份,其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应再出现上述贷款的不良担保记录,该银行应当将赵某对外贷款担保信息予以消除。
此类案件如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就会直接影响银行的声誉,银行还会受到总行的处罚。由于事初至今时间太长,经过多方的调查协调工作,银行举不出自己让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的证据,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我院首尝试以诉前调解方式化解此类型纠纷,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成功,为双方当事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今年4月,已有两件名誉权纠纷案件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公民应自觉定期查询获取自己的征信记录,发现不良记录应及时加以补救。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时,尽量加以注意和规避。出现异议要及时启动异议处理机制并催促金融机构快速处理,防止不良记录被累计。
最后,已有担保人的,按时还款,好好珍惜你的担保人;同时,为了情谊长存,慎当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