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迎华) 近日,“失踪”多日的被执行人钱某主动与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取得联系,要求履行法院判决他偿还赵某4万元欠款的法律责任。赵某由逃避到主动还款,发生这一戏剧性转变的关键因素是蛟河市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道“限高令”。
“限高令”,即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一系列措施的简称。被法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被执行人,在购买飞机票、高铁票,出国出境、对外投资、购物消费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此前,钱某与赵某因借款纠纷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钱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4万元。但判决生效后,钱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无奈之下,赵某向蛟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钱某却不见了踪影。他的手机号变成了空号,全家人仿佛人间蒸发了一般。同时,法院经查询,钱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赵某也不能提供钱某的居住信息和财产信息,只能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与赵某约谈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在赵某觉得希望渺茫的时候,法官通知他到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
原来,钱某为躲债,隐匿到了山东。最近,他要出国打工,一切都准备好了,在订购机票时因是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拒。此时,他才后悔不已。日前,钱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要求偿还欠款。
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介绍,虽然钱某主动偿还欠款,但他也需要承担迟延履行法律义务产生的后果。也就是说,钱某除了需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外,还需承担逃债期间产生的利息。
法院正告那些无视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与良好的信用和恢恢法网相比,暂时的安逸和逃避都是枉然的,切莫捡了芝麻丢西瓜,在人生记录上留下一个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