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作为公职人员更应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理念,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在当下特定区域范围内诚信体系逐步形成的情况下,将寸步难行。
2015年,被执行人赵某以周转资金不足为由向申请执行人魏某借款115000元,借款到期后赵某除支付部分利息外未向魏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该案经过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得知赵某系某单位的公职人员,该线索成为了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的“金钥匙”。近日,执行法官得知赵某因工作关系下乡办公的消息后,驱车赶往赵某工作地的途中将其截停并带回法院。执行法官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受到多部门、全方位的联合惩戒法律后果后,赵某迫于压力在与魏某核对执行案款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此案得以完结。
据了解,在和龙市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和龙市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信用惩戒包括且不限于任职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限制。同时,公职人员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更有甚者必要时将启动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