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文件,对如何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白城市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利用晨会时间,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办税服务厅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税务机关将持续依托政府建立强有力的信用监管体制,警示社会主体的纳税信用风险,加强后续监管,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充分调动企业自身力量,弘扬诚信文化,让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