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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20/01/16  |  浏览量:  |  来源: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专栏:省内动态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我局将企业信用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联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所属工程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企业承诺严格按照劳务用工实名制有关要求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三项制度的工程项目。且连续两年无拖欠记录的,由我局向劳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最低限缴纳保证金,并列入记入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榜”名单。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认定,可使用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使用后,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按标准足额补缴;逾期未补缴的,记入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并予以追缴。

施工企业违反承诺,所承揽工程未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三项制度的,按照应缴纳标准加倍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记入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

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