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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直相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估指标(2019年度)
发布时间:2019/05/05  |  浏览量:  |  来源:  |  专栏:省内动态
 

  中省直相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估指标(2019年度)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
保障机制和制度规范 10分) 组织保障(1分) 设立业务责任处室并明确责任人,及时向省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1分。  
机制建设(4分) 1.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相关政策的,每出台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  
2.根据《2019年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计划》,明确推进本部门信用建设具体办法,并制定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察考核机制的,得2分。  
信用信息记录制度(4分) 1.制定本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过程中记录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规范和制度的,得1分。  
2.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的 ,得2分。  
3.对外公开信用4张清单的,得1分。  
信用分类监管制度(1分) 结合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应用信用记录或由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得1分。  
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应用 20分) 信用信息共享(16分) 依据《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与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信用信息数据的,得16分。  
数据覆盖率 2分) 整合本部门本行业全量信用信息的,得2分。  
数据质量(2分) 1.按《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数据无缺项、漏项的,得1分。  
2.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按规定时间内更新数据的,得1分。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0分) 联合奖惩实施与反馈(20分) 1.依据信用“四张清单”,建立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的,得4分。  
2.在本行业本部门网站对外公开本行业本部门红黑名单的,得2分。  
3.与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红黑名单信息的,得4分。  
4.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并形成联合奖惩典型案例的,每个案例0.5分,最高2分。  
5.组织实施联合奖惩措施,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报道的,每个案例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  
6.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做出信用承诺,并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备案的,得4分。  
7.各部门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并公示的,得2分。  
双公示 10分)  “双公示”信息共享(10分) 1.各部门在“信用吉林”申请“双公示”账号,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立信用专栏的,得2分。  
2.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双公示”信息,并通过政务外网与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的,得6分。  
3.各部门形成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数据,7天内全量对外公示,并与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共享的,得2分。  
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 5分) 信用产品应用 3分) 1.本部门(含下属机构)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的,得3分。  
信用承诺(2分) 1.制定本行业标准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并在本部门网站对外公示的,得1分。  
2.在行政许可前,签署承诺书的,得1分。  
政务诚信建设(5分) 政府诚信教育、服务及行业部门诚信建设(5分) 1.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的,得1分。  
2.以规范格式针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的,得2分。  
3.结合部门和行业实际,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标投标领域等领域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得2分。  
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5分) 实施专项治理措施(5分) 1.全面推进政府机构失信和《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要求的19个重点领域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得2分。  
2.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案件逐一进行核实、清理的,得3分。  
信用教育宣传(10分) 信用教育与宣传成果(10分) 1.各部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的,得3分。  
2.在报纸、网站等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宣传报道的,得2分。  
3.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联合奖惩典型案例的,得2分。  
4.定期向“信用吉林”网站报送新闻,被采用一份加0.2分,最高3分。  
及时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任务 15分) 工作态度和 重视程度(15分) 1.及时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有关材料的,得5分。逾期上报的扣1/次,不报的扣2/次。  
2.对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事项处理及时完成的,得5分。不及时的扣1分,未按要求处理的扣2分。  
3.本部门(含下属机构)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将具有资质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的,得5分。  
附加分 10分) 探索创新和突出贡献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创新探索,成效明显,形成部门特色和可推广复制经验,或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0分。  

  注解:此评估指标充分考虑中省直部门职能职责,对应指标项中工作职责暂不涉及的,不扣分。

|2019/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