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多项举措,成绩显著。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标志着信用建设法治化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正在步入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系统总结我国信用建设取得的宝贵经验,查找现存问题,推动信用建设行稳致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四项重要原则,并将“坚持依法依规”列为原则之首,明确指出,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二是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失信惩戒措施。三是以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保过惩相当。四是借鉴国际经验,推动相关措施与国际接轨。《指导意见》的四项原则,确定了信用工作的价值导向,指出了下阶段工作方向和重点,更有利于聚焦问题、解决问题。
二、信用信息边界的确定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指导意见》在充分借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新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的制度体系,强调通过公开透明、民主法治的程序机制,将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和根据、严重失信行为等重要信息,以目录、清单这种简洁清晰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利于廓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边界,有效约束公权力,推动社会共治和社会监督。
三、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
针对信用信息范围边界不清晰、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等信用信息纳入方面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明确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依据,且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这就强化了信用信息和失信行为的边界约束。针对共享公开标准不明确、公开渠道泛化等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方面的问题,提出要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共享和公开的相关标准,体现在信用信息目录中,同时强化公开渠道的统筹管理,重点强调“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
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
当前,我国针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存在着认定领域过宽、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程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设列领域范围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限定在四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内,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并对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的标准应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并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相关内容,必要时也可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五、失信惩戒的开展
《指导意见》首次对失信惩戒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法治要求。着重对于开展失信惩戒进行了规定,指出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建立清单实施管理。
在失信惩戒的同时,要保证过惩相当。失信惩戒必须按照合法、关联、比较等原则,针对失信行为所在环境、严重程度以及影响程度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
六、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相关市场主体取消不利对待,即取消惩戒措施。并非所有的失信类型都可以得到相应的修复,《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失信行为不予以修复。对于可修复的失信行为,失信主体应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方能申请信用修复。《指导意见》中强调应制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提高信用修复效率。针对信用修复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助于为市场经济增添活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七、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要求各公共信息系统以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为目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完善登记和审查制度,在查询、使用信息的过程中制定各加严谨的工作环节,防止信息泄露,并针对侵害市场主体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地打击,坚决抨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大力保护数据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信息,《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依法依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对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企业、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八、信用法治建设
《指导意见》以现行法律为严格依据,遵循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基本导向,为构建法治化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方法措施,并将依法依规作为首要基本原则,要求加快推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中构建了更加完备的信用法制体系,提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针对现有法律依据,对需要加大惩戒力度的失信行为及时提出修法意见。相关部门也应当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从各个环节把控法律、法规的规范使用,严格构建每一个环节的标准和程序,树立信用法制思维,完善信用较高层级的立法,按照形成的法治要求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从而不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立法和制度体系。
九、组织实施保障
《指导意见》在最后综合、全面地强调了在信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加强组织实施保障,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追责问责、加强宣传解读、把握时间节点等几方面提出了重要意见。
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既要各行管部门履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又要牵头部门协调司法机关和责任单位做好信用方面的相关工作;在强化追责问责方面,要求做到责任明晰,制度严明;在加强宣传解读方面,鼓励各类媒体、各有关部门等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为发展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把握时间节点方面,对不合规合法以及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方面进行及时纠正,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定过渡期,对相关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及时更新,在2021年底前规范一切要求及措施。
在社会信用基本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制定指导意见,以政策的形式明确信用建设的法治要求,从而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到严格的法治轨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总体看,《指导意见》与我国现代化建设新要求相契合,将加快相关制度机制成熟定型的步伐,将有力推动和支撑社会信用体系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