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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1个省级营商环境条例出台:鼓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1/23  |  浏览量:  |  来源:  |  专栏:省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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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近日,黑龙江省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2019年公布的第一个省级营商环境条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对象承诺的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个条例里关于招商引资和营商环境的阐述值得大家关注。为此,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该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注:以下内容是截取《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信息服务、行政机关诚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制定听取意见、市场环境方面法律责任等方面相关条例,文章主体请见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和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工作。

  第六条【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市场主体要求】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十六条【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主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业创新、税费、奖励、补贴、金融、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等政策信息。

  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前款政策信息进行宣传、解读,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诚信】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予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市场主体因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适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八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主体的奖惩措施,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三条【法规政策制定听取意见】起草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场环境方面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未建立、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

  第五十一条【市场主体、公用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法律责任】下列行为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一)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等公用企业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有未公开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强迫市场主体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违法行为的;

  (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

  (三)行业协会、商会有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等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依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概念界定】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下内容是截取《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信息服务、行政机关诚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制定听取意见、市场环境方面法律责任等方面相关条例,文章主体请见附件)

    2019第1个省级营商环境条例出台:鼓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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