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商局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等51个部门共同签署《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结合吉林省实际,就针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
《备忘录》以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为主要惩戒对象,由工商部门对其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其他各部门采取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工程招投标等19项惩戒措施。
《备忘录》就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一是规定签署协议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并通过所列方式和规程,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二是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省工商局;三是省工商局向各部门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四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省工商局定期将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给各部门,各部门在接到数据后,依法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