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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土地整治相关单位列举的不良行为内容
发布时间:2018/03/26  |  浏览量:  |  来源:  |  专栏:行业信用公示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奖惩工作方案中的明确规定,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勘测(测绘)、规划设计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招标代理等七项工作的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不良行为:

  (一)未按批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土地整治相关业务工作的,或超过能力承揽业务工作,造成工程延误或损失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未按合同要求开展土地整治业务工作,或未履行相关承诺,影响工作进度的。

  (四)非法转包、分包土地整治相关业务工作和土地整治工程的。

  (五)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相关单位串通,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工程建设标准,降低投入费用或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六)未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相关土地整治业务工作,或因工作失误、研究深度不够导致工作成果无法使用或变更量过大影响工程进度,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七)不接受业主管理、监督指令或相关监督机构监督的。

  (八)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土地整治工作相关业务记录和调查统计信息的。

  (九)阻碍、妨碍、威胁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稽查、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十一)纪检监察、检查、审计等部门列为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