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奖惩工作方案中的明确规定,探矿权人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前擅自进行矿产勘查的。
(二)超出探矿权范围擅自进行矿产勘查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四)提供虚假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骗取勘查许可证的。
(五)未按法规规定编写地质报告和汇交地质资料的。
(六)以勘查施工名义进行以采代探的。
(七)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八)满6个月未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九)未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
(十)勘查作业完毕后未及时封、填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未按期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和注销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探矿权转让的。
(十三)探矿权招拍挂中恶意炒作的。
(十四)不按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或实施方案变化较大又不履行申报的。
(十五)不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
(十六)探矿权竟得后不及时缴纳价款或不及时申报登记的。
(十七)不按要求及时缴纳(处置)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价款的。
(十八)有意夸大或隐瞒勘查成果的。
(十九)干扰地质人员正常工作,要求地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等的。
(二十)聘请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地勘单位从事勘查工作的。
(二十一)不履行社会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施工中对他人造成损失不赔偿或扩大砍伐树木和占用农田的。
采矿权人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不按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的;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二)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开采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三)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定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