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用信息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将信用信息征集和录入的具体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包括土地整治相关单位、土地规划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地址勘察单位、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矿业权评估机构、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单位、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相对人。
二、信息内容:包括征集对象基本信息、资质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其中基本信息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资质信息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资质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征集对象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模范履约、重信守诺,受到市州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信息,以及被我省及国土资源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的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
三、征集和录入:根据征集对象的管理权限和征集内容的管理工作性质,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口业务管理内设机构负责征集,其中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授予的部门或机构提供,也可由征集对象自主提供。由信用信息管理内设机构负责汇总和报审,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机构负责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