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一、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与A级纳税人相同的激励措施。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人,在符合以下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适当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通过以上措施一方面增强了守信纳税人的荣誉感,对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一方面加大了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力度,扩大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社会影响,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和服务我市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