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经发展局龙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港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港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龙港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
龙港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温州市创新券管理细则(试行)》(温市科发〔2019〕54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创新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具体负责创新券的审核、受理、公示、兑付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所需资金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在本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本市范围内经各级政府认定的众创空间创业的创客(或创客团队)。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和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六条 创新券类别
(一)技术服务券
使用范围:
1.委托(合作)开发。委托(合作)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2.工农业设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工农业产品外观、功 能、结构、形态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3.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 证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
4.购买科技创新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备案)服务和省科技成果鉴定、发明专利申报服务;
5.科技查新。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二)政策奖励券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直接向企业发放的市本级科技经费奖补。具体参见《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龙委发〔2020〕14号)文件。如有政策修订,按修订后标准执行。
第七条 创新券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公布为准)和经市经济发展局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
第八条 向本市提出申请为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申请注册为地方载体的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在线填报申请,除国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外,其他单位申报地方载体需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龙港市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二)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四)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五)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创新载体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其他能证明创新载体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八)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入驻我市省级创新服务综合体的科技服务机构自动列入市本级地方载体。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方式,申领、发放、使用等环节须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stbrain/)进行。
第十条 创新券原则上“诚实申请、先领先得、定期兑付”。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全市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达到年度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创新券的使用。企业凭营业执照、创客(或创客团队)凭身份证,创新券使用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技术服务券)根据不同服务类别和使用对象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和支持比例。
使用规则: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按需申领创新券额度,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可多次申领。同个科技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拆分使用创新券。企业持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具体抵用如下:
1.委托(合作)开发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10万元。
2.检验检测、工农业设计、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3.申报周期内,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和孵化器在孵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不属于重点支持对象的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每家(位)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浙江科技大脑”网上平台常年受理创新券兑付申请,市经济发展局定期集中拨付资金。创新券(技术服务券)兑付申请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创新券使用者或注册地在龙港市的创新载体应在发票日期起1年以内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交兑付申请,并根据申报通知提交1份PDF格式材料,相关材料如下:
(一)龙港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合同(或协议);
(三)发票、付款凭证;
(四)服务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可将创新券作为直接支付手段,抵扣购买服务所需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第十三条 “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在补助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的均不享受创新券政策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能重复使用。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付申请,逾期不得使用与兑付。
第十五条 市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创新券兑付的项目和申请入库的创新载体进行评审,提交市经济发展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创新券兑付和创新载体入库。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市经济发展局自异议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给予回复。
第十六条 对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限期整改、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并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相关机构,应当保护创新券使用者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龙港市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龙经发〔2020〕43号)同时废止。2020年12月1日前在创新券系统内已经使用的创新券仍按龙经发〔2020〕43号文件兑现。